特殊累犯和特别累犯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特殊累犯和特别累犯的区别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构成条件、涉及犯罪类型等方面,它们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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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和特别累犯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哦。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特别(特殊)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特别(特殊)累犯有几个关键要点。一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也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比如,某人之前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类的间谍罪,之后又犯了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罪行,就可能构成特别(特殊)累犯。二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哪怕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特殊)累犯的成立。三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间再犯上述特定类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别(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与之相对的一般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相比之下,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有时间限制;而特别(特殊)累犯针对特定严重犯罪类型,对刑罚种类和时间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 相关概念: 特别(特殊)累犯:因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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