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什么区别?

我正打算申请商标,听说有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我想知道在流程、适用情况、处理结果等方面,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了解这些区别对我申请商标应该会有帮助,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view-more
  • #商标异议
  • #商标争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是商标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阻止该商标注册。而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 其次是提出的时间不同。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再者是提出的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商标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甚至是与商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而商标争议的提出主体必须是在先商标注册人,也就是认为自己的商标权益受到了侵害的商标注册人。 然后是处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负责处理。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而商标争议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商标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异议不成立,商标将获得注册。而商标争议如果成立,被争议的商标将被撤销注册;如果争议不成立,被争议商标将维持注册。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