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在主体、概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主体方面**: 抚养关系主要存在于长辈和晚辈之间,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责任,要为他们提供生活所需、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扶养关系通常存在于平辈亲属之间,像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例如,夫妻在生活中相互扶持,一方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经济和生活上的帮助。 赡养关系则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之间的关系。比如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要承担赡养的责任。 **概念方面**: 抚养主要是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父母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起居,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教育等方面的条件,使他们在身心和智力等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夫妻之间,在一方生病、失业等失去生活来源时,另一方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成年子女要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关心父母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在精神上给予慰藉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总之,明确这些关系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准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