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有哪些疑难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存在着几个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首先是借贷事实的认定问题。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仅有借条并不足以完全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告提出已还款的抗辩,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仍未偿还。 其次是利息的计算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有的借贷双方可能只是口头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视为没有利息。 再者是虚假诉讼的识别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如果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后,送达难也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常见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可能故意躲避诉讼,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送达难不仅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