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首先我们来看看计算公式。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为: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90%;二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85%;三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80%;四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75%。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计算公式为:五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70%;六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 = 本人工资(元/月)×60%。同时,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伤残情况)或者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六级伤残情况)。
接下来看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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