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怎么做司法鉴定,鉴定流程是什么?


伤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确定伤者的伤残等级、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伤残司法鉴定的流程: 首先是委托。这是整个鉴定流程的起始点。一般来说,有两种委托方式。一种是诉讼活动中,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异议,在诉讼中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接着是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要求是否合法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有关事项。 然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之后是补充鉴定。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新的需要鉴定的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等情况,委托人可以向原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要求。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 再就是重新鉴定。当出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最后是出具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整个伤残司法鉴定流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准确。当事人在进行伤残司法鉴定时,应当了解并遵循这些流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