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与辞退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与辞退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与区别。 先说说它们的联系: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采取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开除、除名也可归为辞退范畴,都需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 下面再看看区别: 首先,类别和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行政处分之一,并且是最严厉的处分。按照规定,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要审批完毕。除名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分,虽然没有具体审批时效规定,但国有企业对犯错误职工也应及时处理,不能无故拖延。辞退是企业自主行为,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行政处理,法律对其没有处理时效规定。 其次,适用对象及其条件有差异。开除处分适用于国有企业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像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等情况。除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辞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中,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被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职工,涵盖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等多种情形。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法》对辞退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劳动者有相应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 相关概念: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