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在场未动手是否要坐牢?
我前几天在外面,看到有人起了冲突开始寻衅滋事,我当时就在旁边,没动手参与。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在场但没动手的情况,会不会被认定犯罪,需不需要坐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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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寻衅滋事在场未动手是否要坐牢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出于耍威风、发泄情绪等不良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在场未动手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是否要坐牢。这主要得看在场者在整个寻衅滋事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在场者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那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动手,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可能会面临坐牢的处罚。 要是在场者只是处于一种围观状态,既没有参与谋划,也没有对实施寻衅滋事的人进行鼓励、支持等行为,通常就不会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就不用坐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在场者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司法机关会结合现场的各种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来判断在场者的行为和主观意图。所以,即使没有动手,也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和行为。总之,对于寻衅滋事在场未动手是否要坐牢,关键在于其在事件中是否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以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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