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中企业财产该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我们婚后一起经营了一家企业。现在对于企业财产的分割问题很头疼,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想了解下在离婚案件中企业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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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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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企业财产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出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下面我们就不同类型的企业财产分割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其次是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若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后是独资企业财产的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分割企业财产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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