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丈夫赶出家门后要离婚该怎么办?

我和丈夫最近矛盾不断,他一气之下把我赶出家门,现在我也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想离婚了。但我不知道该走什么流程,也不清楚自己能争取到哪些权益,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这些,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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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遭遇被丈夫赶出家门并决定离婚的情况时,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流程。 首先,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使用和居住共同的住所。丈夫将妻子赶出家门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妻子对共同居所的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被赶出家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妻子可以依据此条向丈夫主张一定的生活帮助。 其次,关于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关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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