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儿子,是否属于赠与?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在拟定离婚协议时,我们想把共同名下的房子给儿子。但不太确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赠与,这关系到后续很多手续和法律权益问题,所以想问问这种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子给儿子的情况属不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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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夫妻双方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儿子的情形通常属于赠与。下面从法律概念和法律依据两方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赠与的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会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手中。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给儿子,就是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把属于他们的房产无偿地给予儿子这个受赠人,儿子只要接受,就符合赠与行为的基本特征。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子给儿子,本质上就是一个赠与合同。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表达了将房子给儿子的意愿,这就相当于签订了赠与合同。而且,只要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赠与关系也就成立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赠与关系成立,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为了保障儿子真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还需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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