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局写还是自己写?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有点犯难。不清楚是自己写比较好,还是到民政局去写更合适。想了解一下这两种方式各自有什么优缺点,哪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权益,该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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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既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在民政局写。 首先来说说自己写的情况。自己写离婚协议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详细地对各种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如果有一些独特的财产安排,像共同经营的小生意如何分配等,就可以在自己写的协议里清晰明确地写出来。而且,自己写可以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说明自己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将这些关键内容写清楚,就是有效的。 再讲讲在民政局写的情况。民政局一般会提供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它的好处在于格式规范,涵盖了一些基本的、常见的离婚相关事项。对于那些不太清楚协议要包含哪些内容,或者双方对于财产、子女等问题没有太大争议,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来说,使用民政局的模板填写会比较方便快捷。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因离婚需要达成协议书的,可以事先草拟离婚协议书,在登记现场进行核对、修改和完善。所以即使是在民政局写,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来调整协议内容。 总之,两种方式各有优势。自己写更个性化,能充分体现双方的特殊需求;民政局写更规范、省心。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清楚明确地约定好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关键事项。 相关概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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