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写还是在民政局写?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这件事上有点纠结。不知道是自己写好,还是到民政局写比较合适。想了解一下这两种方式各自有什么优缺点,哪种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及在内容上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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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既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在民政局写。 首先来说说自己写离婚协议书。这意味着夫妻双方要自己去梳理关于离婚的各项事宜,比如自愿离婚的意愿、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谁、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安排等)、财产如何分割、债务怎样处理等。自己写的好处是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约定,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不过,这需要夫妻双方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不然可能会因为不熟悉法律规定,导致协议内容存在漏洞或者违法的情况,从而影响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再讲讲在民政局写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常会提供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夫妻双方按照模板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即可。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便捷,对于不太清楚协议该怎么写的夫妻来说比较友好。而且民政局工作人员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指导和说明。但民政局提供的模板往往比较通用,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一些夫妻特殊的需求和约定。 另外,不管是自己写还是在民政局写,离婚协议书都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办理离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法定程序,标志着婚姻关系的解除。 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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