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破坏军婚有哪些有关规定?


在我国,离婚与破坏军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离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就各项事宜达成一致后,去办理离婚手续。 而对于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接下来是破坏军婚的规定。破坏军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强奸罪。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和破坏军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离婚的程序还是对破坏军婚行为的惩处,都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和军人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