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让见孩子,是否可以起诉申请精神补偿费用?
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通常是不可以起诉申请精神补偿费用的。
首先,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如果双方约定每周六孩子由不直接抚养方接走探望,直接抚养方就应当配合。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适用情形。一般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单纯的不让见孩子,并不属于法定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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