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有哪些常见举证事项?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它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举证事项。 首先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这是离婚案件的基础,需要提供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等。结婚证是最直接的证据,它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其次是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像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的证明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是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证据。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需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确定孩子的身份信息。同时,要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比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的证据等。若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可提供对方有不良嗜好、患有严重疾病等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另外,财产分割方面的证据也很重要。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如房产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车辆的行驶证、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股票基金的交易记录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合同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关于过错赔偿的证据。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赔偿。需要提供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的证据,以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要根据自己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