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们的 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而且在不同的城市。我想了解下,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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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些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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