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我和另一半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我们一个在老家,一个在外地工作。我不知道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想了解下离婚案件诉讼管辖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个法院才有权受理我们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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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通俗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要通过法律途径离婚时,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如,夫妻双方户籍都在A地,但被告长期在B地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定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另外,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被告因犯罪被监禁在某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军人离婚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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