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跟投标人有什么区别?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来讲,就是有项目需求,想要找合适的人来完成项目的一方。投标人则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看到招标信息后,想要争取项目来做的一方。 从权利方面来看,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有权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选等。比如在一个建筑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协助招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有权参加开标会;有权要求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解释等。例如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对某项技术要求不理解,就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从义务方面来说,招标人有义务编制合理的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有义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还是以建筑项目为例,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某些潜在投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义务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义务遵守投标纪律,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等。如果投标人违反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