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立法有哪些问题需要研究?


破产重整立法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到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哪些企业能够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然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比如金融机构,其重整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因为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其业务涉及众多客户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简单套用一般企业的重整规则可能并不合适。 其次,重整程序的启动问题也备受关注。在实践中,存在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问题。《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平衡各方的申请权,防止恶意申请重整的情况发生,是立法需要研究的方向。例如,可能会出现债务人通过虚假重整申请来逃避债务,或者债权人滥用申请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情况。 再者,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也是核心问题。重整计划是企业实现重生的关键方案,它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根据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人民法院批准。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比如,当部分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时,如何协调他们的利益,保证重整计划能够顺利实施。 另外,重整监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重整过程中,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保护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的具体方式、范围和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模糊之处,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最后,重整后的企业治理和债务处理也是重要问题。企业重整成功后,如何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防止再次陷入困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剩余债务等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