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共同犯罪的数额该如何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诈骗共同犯罪的事情,对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样去确定诈骗共同犯罪的数额呢?是按每个人实际拿到手的钱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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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诈骗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得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诈骗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同角色有不同标准。主犯方面,如果是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这是因为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等关键作用,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实施和发展有着主导性影响,所以要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比如一个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策划并指挥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总共骗取了100万元,那么不管他个人实际分得了多少,其犯罪数额都认定为100万元 。 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相较于主犯,其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较小。例如,在一个诈骗案件中,主犯策划并实施诈骗,从犯帮忙传递一些虚假信息,最终诈骗得手50万元,从犯个人只分得5万元。在认定从犯犯罪数额时,会先看整体犯罪达到了定罪标准,然后结合其个人所得5万元等综合认定 。 另外,关于诈骗数额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的数额标准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 相关概念: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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