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共同犯罪的数额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诈骗共同犯罪的事情,对其中数额认定不太明白。身边有个类似案例,几个人一起实施了诈骗行为,每个人在里面参与程度不同,最后获利也不一样。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去认定他们共同犯罪的数额,是按各自获利,还是有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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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诈骗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整体上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是以各犯罪分子的分赃所得计算。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犯罪结果。 对于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比如在一些诈骗团伙中,头目组织策划整个诈骗活动,不管他自己实际分得了多少赃款,都要按照整个诈骗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这是由于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到了预谋和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要对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负全部责任。 对于从犯,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则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并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在认定数额时会考虑其实际参与情况和所得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之,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对每个共同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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