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最近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欠了不少债,感觉快撑不下去了,听说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就想详细了解下,到底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呢?是只看债务情况,还是还有其他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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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受理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要具备破产原因。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产原因。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还不上,而且从资产状况来看,根本没办法把所有债务都还清。比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长期资不抵债,连正常运营都困难,这就是典型情况。 其次,企业得有重整的价值和可能性。这意味着企业虽然陷入财务困境,但还有一定经营价值和发展潜力,通过重整有希望恢复盈利能力,继续生存发展并偿还债务。例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稳定市场份额等有价值资产,只是因为短期资金问题导致经营困难,这种情况就可能具备重整价值。 再者,债权人与债务人要能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在破产重整里,债权人利益很关键,债权人会议需要通过重整计划,这个计划要对债务减免、清偿方式、债权调整等重要事项规定清楚,并且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才行。只有双方达成共识,重整计划才有可能实施。 此外,法院审查破产重整申请时,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要是重整程序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等有积极意义,法院会更倾向于受理。比如一些大型企业,涉及众多员工就业和上下游产业链,对社会影响大,法院在判断时就会重点考量这方面。 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还有一些特别条件: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需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重整,一是具有一般破产原因,二是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三是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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