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办离婚女方户口是否要迁出来?
我是集体户口,现在打算和丈夫离婚。我想了解一下,办理离婚手续后,我的户口是不是一定要从男方那边的集体户迁出来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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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户办理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一定非要迁出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首先是户口迁移,它指的是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移到现居住地的行为。而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女方就必须迁移户口。因为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的户口必须迁出。也就是说,女方可以选择继续留在集体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比如有了新的落户地址等,将户口迁走。如果女方选择不迁走户口,原集体户单位通常也不能强制其迁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集体户单位相关规定的影响。如果集体户单位有特殊要求,比如不允许非本单位人员或者离婚人员继续挂靠集体户,那么女方可能就需要将户口迁出来。所以,女方在离婚后是否迁户口,既要看自己的意愿,也要考虑集体户单位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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