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公司分割是分‘钱’还是‘股权’?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家公司。现在就面临公司分割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离婚时对公司进行分割,到底是直接分公司的钱,还是分公司的股权呢?这两者有啥区别,法律上更倾向哪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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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公司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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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分割时,究竟是分“钱”还是“股权”,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分‘钱’”和“分‘股权’”的概念。“分‘钱’”可以理解为对公司中的财产利益进行分配,通常是将公司的资产进行折算,以货币形式进行分割;而“分‘股权’”则是分割公司的股东权益,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公司权益分割,同样适用该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公司分割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来执行。例如,双方协商决定将公司的部分资产变现后分钱,或者一方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价补偿给另一方,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简单,且另一方有能力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分割股权。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运营都比较熟悉,这种情况下,分割股权可以让双方继续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 但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复杂,或者另一方不具备参与公司经营的能力和意愿,法院可能会选择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后分“钱”。例如,公司涉及复杂的业务和大量的债权债务,而一方对公司业务并不了解,此时分“钱”可能更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这一规定为法院在处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总之,离婚时公司分割是分“钱”还是“股权”,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情况、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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