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是否理应获得赔偿?
在探讨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能否获得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包二奶”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包二奶”其实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与他人同居”就对应了“包二奶”这种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包二奶”的情况,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包二奶”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但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无过错方是有获得赔偿的可能性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主张赔偿,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包二奶”的行为。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只有证据充分,法院才可能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对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过错行为的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而有些法院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不予支持。
所以,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从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来说,无过错方是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获得赔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结合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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