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了股东要赔钱吗,这合法吗?


在探讨公司倒闭时股东是否要赔钱以及这种情况是否合法的问题时,需要先明确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张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当公司倒闭时,即使公司还有大量债务未清偿,张三最多只需承担这10万元的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从而进行赔钱。例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行为。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出资暗中撤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倒闭股东在有限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但如果股东存在上述特殊情况,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