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外省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和配偶现在都在外地生活,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近我们感情出了问题,考虑离婚。想知道在现在生活的这个外省办理离婚需要些什么条件呀?是只要双方同意就行,还是有其他特殊要求,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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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外省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条件也有所不同。 先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都自愿分开,并且对于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能心平气和地商量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夫妻双方都得是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正常人,也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协议离婚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而且现在还有离婚冷静期。所以,严格意义上,协议离婚在“外省”办理,这个“外省”必须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才行。 再看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争议,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能被准予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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