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要提供哪些基础证据?
起诉离婚时,需要提供一系列基础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比如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这是确认夫妻身份的关键文件,就像一把钥匙,打开离婚诉讼的大门。其次是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比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相关证明材料,这有助于让法院了解婚姻的起始状态 。婚后夫妻感情变化以及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也很重要。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要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若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精神病等情况,需提供诊断书、鉴定书。这些证据能让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也不可或缺,比如分居的相关材料,要说明分居时间、原因等。曾经起诉离婚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这能让法院知晓之前的诉讼情况。子女状况方面,要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以及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这关系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财产方面,要提供财产清单,详细列出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也需要提供,包括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像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住房的证据材料也不容忽视,例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若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要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则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相关概念:(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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