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授权范围是否有特殊授权?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想委托律师帮我处理一些事务。但我不太清楚在离婚诉讼里,授权范围有没有特殊授权这一说。我担心自己授权不当,影响案件结果,想知道到底存不存在特殊授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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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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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授权范围是有特殊授权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代理中的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这两个概念。一般授权就是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常规性的诉讼行为,比如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但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像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代理人是没有权利决定的。而特殊授权则不同,特殊授权是指委托人将这些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重要事项也授予给代理人,让代理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替委托人做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不过,离婚诉讼有其特殊性。即便当事人进行了特殊授权,在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人民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法律对当事人出庭有严格要求。综上所述,离婚诉讼授权范围存在特殊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其特殊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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