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要在发证地办理吗?
最近和伴侣商量着离婚,可我俩现在住的地方离领证的地方挺远的,来回折腾实在麻烦。就想问问,离婚是不是一定得在当初发证的地方办理呀?想了解下关于离婚办理地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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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是必须要在发证地办理。 首先来说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夫妻打算协议离婚,不必非得在发证地,去夫妻中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行。比如,小张和小李在A市领的证,但小张户口在B市,小李户口在C市,那么他们协议离婚时,可以选择去B市或者C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再讲讲诉讼离婚。要是夫妻双方有争议,选择诉讼离婚,那就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例来说,小王和小赵在D市领证,之后小赵去E市工作并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小王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E市(小赵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局限于发证地办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更好地保障公民处理婚姻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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