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每种方式所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不同的。下面为你分别介绍: 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的手续大致如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好并写进协议里。然后,双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从申请离婚登记开始,会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要再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判决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