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有个官司正在打,听说审理期限有时候可以扣除。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哪些法定情形下审理期限是可以扣除的,这些情形的依据又是什么,了解这些对我的案件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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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期限指的是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所需要遵循的时间限制。不过,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是可以扣除审理期限的。 首先是公告期间。公告是法院在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通过登报、张贴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一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公告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比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就需要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这个公告所花费的时间就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其次是鉴定期间。当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鉴定所花费的时间也可以扣除。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需要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按照相关规定,从委托鉴定到得出鉴定结论的这段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的。 还有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处理管辖争议所花费的时间同样可以扣除。比如在合同纠纷中,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需要对该异议进行审理和裁决,这个期间就不纳入审理期限的计算。 另外,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审理才会继续进行,中止期间的时间就会被扣除。比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这时诉讼就会中止,等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恢复诉讼后,中止的这段时间是不算在审理期限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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