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有哪四种情形?


延期审理指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使得审判活动无法按照原定计划继续进行,从而需要将审判推迟到另一个时间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这意味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对案件审理有重要作用的新证人、新物证,或者原有的鉴定、勘验结果可能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相关工作时,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突然发现有一个关键证人之前未被发现,该证人的证言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通知该证人到庭。 二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的证据还不够充分,或者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的情况,就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一般会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例如在贪污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某些账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就会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三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申请回避后,需要更换相关人员,从而导致审判无法继续进行时,法庭会延期审理。比如当事人发现审判长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审判长回避,法庭需要重新安排审判人员,就会造成审判延期。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实践和规定,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也会导致延期审理。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辩护人不满意,要求更换辩护人,法庭会考虑其合理要求并决定延期审理,以便被告人有时间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为其指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