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会扣除多少天审限?
我有个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就想知道,因为这个管辖权异议,案子的审限会扣除多少天呢?我很关心这个时间问题,担心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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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对于管辖权异议扣除审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具体扣除多少天审限。 在实际操作中,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到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还可能上诉,这整个过程所花费的时间都不计入审限。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异议扣除的审限可能是从提出异议到二审终审裁定作出的整个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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