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时哪些离婚财产可以分割?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对财产分割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离婚诉讼里,到底哪些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呢?是所有婚后的财产都能分,还是有什么特定的规定和范围,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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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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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了解哪些财产可以分割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分割的离婚财产范围。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收入,不管是丈夫挣的还是妻子挣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还有夫妻一起经营的生意所获得的利润,也在可分割范围内。 其次是一些特殊情况的财产。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另外,对于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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