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判定标准是什么?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对方在婚姻里有过错行为,比如出轨。我想知道在财产分割时,对于过错方是怎么判定标准的,能少分多少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这方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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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尤其是涉及到过错方时,判定标准有其特殊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过错方”的概念。离婚过错方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一方。这些过错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相互尊重的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在财产分割上获得照顾,还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然而,对于过错方具体少分多少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过错的程度、财产的来源、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情况等。一般来说,如果过错行为比较严重,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较多的财产。但如果过错行为相对较轻,少分的比例可能也会相应减少。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了财产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有明确约定,那么在离婚时,法院会优先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但前提是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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