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是否需要补交实缴资金?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经营不下去打算申请破产。但注册资本还没完全实缴,心里很纠结,不知道申请破产的话,需不需要把剩下的实缴资金补交上,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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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是否需要补交实缴资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要是股东之前认缴的钱还没交够,管理人是有权要求股东把剩下的交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进一步强调了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以这些理由来逃避出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指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能够用现有资产把所有债务都偿还清楚,并且履行完所有担保义务,那么在完成注销手续时,注册资本金是否实缴不会有影响。但要是公司的自有资产没办法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种特殊情况下,股东就得按照规定,在债务和担保范围内对注册资本金进行实际缴纳。 相关概念: 破产管理人: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个人或机构。 认缴出资:股东承诺要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股东实际已经缴纳到公司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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