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是否需要补足认缴资金?
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环节,有股东对是否要补足认缴资金存在疑惑。比如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部分股东之前认缴的资金没缴足,这种情况下不知道按规定是否得补足。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要求。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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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通常是需要补足认缴资金的。
首先,从股东责任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承诺的出资是其对公司责任的范围。
其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小组要对公司财物进行梳理,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资产包括股东出资及经营收益等,同时也有债务。如果股东未履行认缴或认购义务,就应在清算环节补齐欠缴的出资款额。
从法律依据来讲,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另外,经过彻底清算后,若发现仍有股东未尽出资责任,其他全体股东也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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