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否享有姓名权?
我想给自己改个名字,但家里人不同意,说公民没有随意更改姓名的权利。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公民到底有没有姓名权呢?能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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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享有姓名权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自主决定和使用姓名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的姓名,无论是在出生时由父母为其命名,还是在成年后自己决定更改姓名,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不过,公民在行使姓名权的时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首先,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给自己起一些包含侮辱性、违背道德伦理或者容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名字。其次,在更改姓名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通常,未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其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成年人则可以自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姓名权还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允许干涉公民使用或变更姓名,或者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从事某些活动,那么就构成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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