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该怎么结转?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该怎么进行结转操作。比如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在税务申报上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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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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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是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了,这时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会计处理上,一般的做法如下: 如果是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比如将购进的原材料用于自建厂房(自建厂房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项目),假设原材料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0元,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如果是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损失原材料成本为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6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 到了月末结转时,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假设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发生额为2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发生额为1000元,那么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在税务申报方面,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相应填写。一般是填写在“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的项目,如实反映企业的税务情况。总之,在进行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来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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