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转出借方应该写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税务时,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对于借方科目该写什么不太清楚,不知道是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写法,还是有统一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在进项税额转出时,借方到底应该写哪些内容,以及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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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在会计核算里,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时,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从会计原理来说,进项税额转出的借方科目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来确定。当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进项税额转出的借方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例如,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00元,那么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3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 如果是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依据相关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的借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等科目。比如企业将外购的一批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品成本为5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元,会计分录就是: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5650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0 。 当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照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进项税额转出的借方应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比如企业将购进的钢材用于自建厂房,钢材成本为8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40元,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9040 贷:原材料 8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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