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该如何做账?


在会计处理上,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操作。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况,导致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当发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账务处理通常如下: 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况,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里是因为原本购进原材料时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现在用于集体福利不能再抵扣,所以要做转出处理。 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假设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会计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之后经批准处理时,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例如企业有部分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会计分录为: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