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该怎么计算?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的时候遇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进项税额转出到底该怎么算,也不知道计算方法会不会因为不同情况而不一样。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让我心里有数,避免税务方面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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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一是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能够准确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按照这个金额进行转出。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元,后来该批原材料全部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就应将已抵扣的1300元进项税额转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是指运用外购的货物、劳务、服务等改变用途当期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 三是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这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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