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能在次月进行吗?
我公司之前有一笔进项税额的业务,当时没处理好,现在才发现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知道能不能放到次月去操作,不太清楚税务方面对于进项税额转出时间的规定,也怕操作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下到底可不可以次月进行转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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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并没有绝对禁止进项税额转出在次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当发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时,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企业在当期没有及时发现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在次月发现并进行转出处理,也是可以的。不过这属于更正申报行为。 如果企业次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申报时进行相应说明,可能还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如果涉及少缴税款情况)。若不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处罚。所以企业应尽量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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