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待转进项税额什么时候可以转?

我公司财务在处理税务时碰到待转进项税额的问题。不清楚这个待转进项税额到底什么时候能转,是在货物入库时,还是认证发票时,又或是其他时间呢?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时间规定,避免税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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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进项税额是一个税务上的概念,它指的是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现在不能马上用来抵扣税款,要等符合一定条件后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认证通过后,再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而待抵扣进项税额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时,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时就需要将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除了不动产相关的情况,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从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按规定进行抵扣。另外,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总的来说,待转进项税额的转换时间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和相关税务规定来确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操作,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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