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待抵扣和已抵扣是怎么回事?


进项税待抵扣和已抵扣是增值税处理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企业准确核算税务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并说明它们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进项税已抵扣,是指企业在当期就可以将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当企业有了销项税额,同时又有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用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而进项税待抵扣,是指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当期不能全额抵扣,需要在以后期间分期抵扣。比如,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部分暂时不能抵扣的40%进项税额就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综上所述,进项税已抵扣是当期就可以用于抵减销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税额;而进项税待抵扣是当期不能全额抵扣,要在以后符合条件时再进行抵扣。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区分和处理进项税待抵扣和已抵扣的情况,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