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开了个小公司,在处理税务时,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增值税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呢?这对公司成本计算很重要,希望了解清楚具体的条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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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可以避免对同一笔增值额重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后调整为相应税率)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是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的来说,要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首先要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并且这些购进项目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准确判断和核算,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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