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日常经营中,像采购原材料、办公用品这些费用,还有员工出差的费用等,哪些是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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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收取的增值税额中扣除。这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货物或服务的重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采购原材料,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抵扣。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进口货物时,海关会出具相关缴款书,上面的税额可用于抵扣。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后调整为9%等)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 4.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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