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金及附加中进项税额转出该怎么计算?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税务的时候,遇到了税金及附加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问题。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计算方法,也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担心算错会影响公司税务申报。想了解一下在税金及附加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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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是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能再抵扣进项税了,这时候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在税金及附加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通常与不同的情况相关。下面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 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能够准确知道原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就按照这个金额进行转出。例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后来这批原材料全部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就需要将这1000元的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按比例计算转出:当无法准确确定原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就需要按比例来计算转出。比如,企业的原材料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为5000元,该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5000×13% = 650元。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 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这一规定也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在实际计算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计算方法,确保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准确无误,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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